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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教育委员会文件
璧教计〔2007〕15号
璧山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7.17“洪灾受灾家庭学生及贫困学生
助学减免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今年,我县遭受百年不遇特大洪灾,给全县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给部分家庭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为了确保受灾家庭学生和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落实相关减免政策,认真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各项减免政策
1、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璧山县财政局、璧山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试行)办法的通知》(璧财发[2005]224号)中有关规定,对2007年农村贫困户、城镇低保户和受灾户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实行全免费。各中小学要按照县教委“关于下达2007年免费提供教科书预算指标的通知”(璧教计[2007]2号)文件要求执行。
2、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女童免作业本费和减免住宿费。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女童免作业本费和减免住宿费的通知》今年将受灾女童纳入减免范围,对农村贫困户、城镇低保户和今年受灾户贫困女童实行“零收费”,标准和控制指标原则上按照2006年度执行。
3、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每生每学年补助240元,补助人数在2006年基础上增加10%,补助人数503人,补助资金120720元,以确保贫困寄宿生能正常上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4、对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减免学费。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入学的通知(渝教财[2006]49号)和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197号)文件,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普通高中资助政策,对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城镇低保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中的子女高中学生免收学费,对今年受灾户家庭子女减免学费,学校减免金额不低于学费总额的10%。
5、资助部分中职学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渝府发([2006]85号),凡纳入我县扶贫办农村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建卡贫困户子女就读本市的中等职业学校均可受到资助。具体操作按璧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通知”(璧扶办[2006]7号)办理。
二、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按照璧山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享受资助简化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璧教计[2006]22号),规定程序办理。贫困学可直接向学校申请“一免一补”并填写申请表。对申请“一免一补”学生,由所在班进行评审编制花名册,报学校审定即可减免。普高学生减免申请,先由村居审查,班级评审,学校审定减免金额。
三、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措施落实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2007年秋期贫困学生减免入学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具体行动,是党和政府关心受灾群众和弱势群体,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学校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作好宣传,把减免指标内的资金用好用足,把安排下拨的补助资金全额发放给贫困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凡不按规定发放贫困学生补助费的学校和责任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2、成立机构,落实责任。成立贫困学生助学减免工作小组,校长为组长,副校长、政工处主任、会计、各班主任为成员,负责本校贫困学生资助减免的审核、报批和发放工作,各学校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3、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学校在开学报名前对本校招生范围内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贫困生档案库。对实行贫困助学减免的学生,要在本校显著位置公示七天。在贫困学生减免中,如发现学校有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不纳入资助减免范围或将家庭经济没有困难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等违规行为的,县教委将对有关学校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